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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

2012年11月20日 15:04  点击:[]

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

关于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

广外大组〔2008〕6号

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:

根据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进—步规范全省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(粤组通〔2006〕63号)有关文件精神,对党费收缴作如下规定:

一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
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三、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—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
四、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
五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六、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-1元。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,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2%。

七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八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各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九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十、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十一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

十二、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—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十三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其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十四、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“特殊党费”。

十五、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。我校有关党费交纳方面的规定与本通知不—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二00八年四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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